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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或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

时间:2018-08-30 作者:重庆殡仪馆 点击:

记者蔡君彦通讯员郑诚

本报讯

省民政厅昨日传来消息,省民政厅、省高法、省公安厅等9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我省各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人民警察的抚恤保障水平。

该《办法》由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其中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增设了丧葬补助费。对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全部按月发放护理费,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机构。

此外,对各级政法机关、民政部门在申报烈士、确认因公牺牲、伤残抚恤和优待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和办理程序,该《办法》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各类抚恤金的发放原则,规定了抚恤证书的发放顺序,界定了各类抚恤金的领取人员范围和领取条件,避免因政策不清,引发矛盾。对人民警察失踪后遗属如何享受抚恤待遇,抚恤对象违法犯罪后如何中止、取消抚恤待遇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我省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就有关事宜做了补充规定,同时要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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