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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人 去世后家属可领丧葬

时间:2018-08-30 作者:重庆殡仪馆 点击:

本报9月8日讯(记者 姬仙果)今日,记者从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新规了,居民除了在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外,现在,家属还可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申报丧葬补助金。目前,小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经济区已经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各区补助标准不一,额度为每人300元至1100元不等。“居民养老保险也有丧葬费?不可能吧?”8日上午,小店区山大社区,社区主任王彩云跟居民们讲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大伙儿惊喜不已。王彩云告诉大家,这是今年6月新出的文件,山大社区已有两位已故老人的家属,申领了丧葬补助金。

2010年,太原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两位已故老人当时都已年满60周岁,按政策,子女们参加养老保险后,老人一分钱都不用缴,就开始正常领取养老金。去年年底、今年年初,两位老人相继离世,“那会儿还没有丧葬补助金的文件,6月份文件一下来,两家人就开始申报了。”王彩云说。

在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拿出了小店区劳社局今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对已死亡人员开展城乡居保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标补发和发放丧葬补助金并追回冒领养保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称,2014年6月以后死亡注销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家属,可由法定继承人到小店区城乡居保中心办理丧葬补助金领取手续。标准为每人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1000元。前提条件是,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多领的要退还。

截止到目前,小店区已为458位参保领取养老金死亡人员的家属办理发放了丧葬补助金。

这是根据人社部、省社保局的有关要求开展的一项工作。在太原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只是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太原市农保中心城乡居保业务科负责人表示,到目前,太原市已有4个区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各县区不一样,经济区最高,每人1100元;小店区和杏花岭区都是1000元;晋源区每人300元。目前,太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居民已达71.65万余人,领取养老金的约有19.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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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2014年6月以后死亡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提供死亡证明。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提供继承人证明。第一继承人由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两个以上子女的,需要有家庭继承协议,指定受益人,并需有村(社区)证明。

4、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份。

5、提供继承人的工商银行账号,如是其他银行账号,要写明开户银行名称。

继承人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小店区城乡居保中心后,经财务核销报批,20个工作日以内,补助金将打入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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